山东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答谢恩人

2012年11月09日10:43  中国广播网

  【事件】11月6日,省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》,1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《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》同时废止。《条例》中明确规定,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、予以慰藉。同时,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、子女在基本生活、教育、就业、医疗、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。

  中广网北京11月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《央广新闻》报道,山东省规定,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、予以慰藉,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张政法对此作出分析评论。

  张政法:11月6日,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,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。条例中明确规定,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恩人答谢予以慰藉,见义勇为者受伤治疗期按全勤算,见义勇为者干个体经营的可以免交税费。

  按照当下的惯例,出台面向社会的规定往往会有反对声,其实这并不是坏事。有助于管理者完善规定,也有助于民众深化认识。

  反对的意见是这样的,感恩与否是个人的道德自主行为,法规不必插手,更和道德本就有超然应,行善若计较起言语回馈和物质酬谢就显得有些功利化。

  我觉得如果仅仅从学理上讨论,所有的问题都会变成一场类似于大学里面的辩论赛那样,谁说的都有道理,但是最终形不成结论,获胜方不见得真理在握,只不过嗓门更大一些,语言技巧更成熟些罢了。

  实际上所有的规定都有现实的针对性,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是息息相关的。一段时间以来,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诚信缺失,人不敢做好事,因为做好事常常反而被诬陷,人们也不愿意做好事,因为做好事好像是给自己找麻烦。在这种情况下出台鼓励见义勇为的规定当然是有必要的,这是从必要性上看。

  从法理上看,法律和道德之间也不是泾渭分明,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道德所谴责的,凡是法律所肯定的也是道德所倡导,反过来凡是道德所反对的也是法律要制裁的,凡是道德所要求的也是法律要保护的,二者的区别就在于道德是一种软约束,而法律是一种硬强制。从这个角度上来看,我们道德上肯定是鼓励帮助他人的,我觉得法律上应该有所反应,这是可以理解的。

  从情理上看,知恩图报不仅仅是传统美德,也是做人的本分,帮助他人应当加以鼓励,这也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。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,社会能给予保障才是合理的社会秩序。

  总体上来说无论从学理上、法理上还是情理上来看,受益人带答谢帮助者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,当然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肯定和汇报不应该只是受益人单方来实行,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构建一个系统的保障系统,否则就可能出现受益人一时受益长期受损,被帮助可能更倒霉这样的情况出现,这就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了。

(原标题:山东见见义勇为受益人须答谢恩人 评:助良好风气养成)

(编辑:SN0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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